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配股提示性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配股方案经长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长证监字[1998]21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124号文批准,将于11月9日开始实施。公司已于1998年10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布了《配股说明书》,现就配股说
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分别提示如下:
一、配售比例和对象:本次配股按10∶3的比例向于1998年11月4日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配售新股。
二、配售总量:2835.377万股
三、配股价格:每股配售价格人民币8.00元
四、股权登记日:1998年11月4日
五、除权基准日:1998年11月5日
六、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8年11月9日至1998年11月20日止(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七、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证券交易帐户卡在其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国家股股东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手续。
3、内部职工股股东(含高管股)在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缴款手续。
八、缴款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1998年11月4日深交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长春高新”股东可按10∶3的比例获得配股权证,简称“高新A1配”,代码“8661”,认购配股价格为8.00元/股。
在缴款期内,本次配股权证直接划入股东股票帐户,不提供实物权证,每一配股权可认购一股股票,配股权不可交易。配股权持有者可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可多次申报认购。每个申报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最多不得超过其可配股数量。
若投资人在1998年11月5日至1998年11月20日间办理了“长春高新”的转托管,仍应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2、内部职工股股东携带深圳股票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在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缴款台办理。(地点:长春市同志街64号火炬大厦五楼)
3、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及内部职工股的配股部分由承销商包销。
九、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十、其他有关事项请详见《配股说明书》。
十一、咨询办法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证券部或本次配股主承销商咨询。
1、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431)5666367
联系人:焦敏、尚智慧、吴志刚
2、主承销商: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电话:(0898)6777281
联系人:陆涛、董杰、陈刚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