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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57 深市 中钨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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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9

中钨高新: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0-32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厦 10 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551,943,8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71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3人,代表股份 536,693,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9798%;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5,250,5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32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因疫情影响通过视频方式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八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1 《2020 年度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536,317,548 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2 《2020 年度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826,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7%;反对
1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08,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81%;反对
1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中钨高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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