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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57 深市 中钨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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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1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18-39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6月2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下午15:00至2018年6月20日下午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383,875,16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628,654,664股)的61.06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3,594,6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018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0,5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八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773,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5%;反对
101,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456%;反对10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773,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5%;反对

101,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456%;反对10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773,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5%;反对101,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456%;反对10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不进行现金分红,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28,654,66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87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773,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5%;反对101,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456%;反对10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383,083,963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顺利融资,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18年度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1亿元融资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689,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5%;反对186,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909%;反对186,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87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5%;反对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无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许长龙代表四位独立董事(其中潘爱香女士于2017年6月离职)向股东大会作了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2017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做了汇报。述职报告全文2018年4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8-2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