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43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披露进展情况的重大诉讼案件共三件:案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
告,涉案金额约 6.79 亿元,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1 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案件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约 13.63 亿元,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97 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案件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
额约 3.7 亿元,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2024 年 9 月 21 日及 2025 年 2 月
8 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91 号)、《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19 号)、《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9 号),现案件三已进入执行阶段。
本次披露的案件一、案件二尚未审理完结,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本次披露的案件三已进入执行程序,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重大案件进展情
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送达的(2024)冀 02 民初 24 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起诉唐山金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金梁昱”)、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梁”)、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唐山中院一审审理完毕,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中梁不服一
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本案基本案情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1 号)。
案件二:公司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渝 87 民初 349 号《民事
判决书》,获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起诉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中俊”)、重庆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大酒店”)等 11 家公司控股子公司、黄红云、重庆合易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成渝金融法院一审审理完毕,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金科大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本案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4-097 号)。
案件三: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仙法
院”)2025 湘 1003 执 122 号《执行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郴州苏仙支行起诉湖南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弘景”)、长沙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2024 年 9 月 21 日及 2025 年 2 月 8 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24-091 号)、《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19 号)、《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9 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本案已经唐山中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唐山金梁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约 6.03
亿元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0.54 亿元,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以欠付的借款本金约 4.45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 12%计算罚息,
以欠付的借期内利息 0.37 亿为基数,按照年 12%计算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以欠付的借款本金 1.58 亿元元为基数,按照年 12%计
算罚息,以欠付的借期内利息 0.12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 12%计算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唐山金梁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 9.76 万
元。
(三)原告对被告唐山金梁昱提供的抵押物就上述抵押物依法处分后的价款在 1.6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重庆金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 50.7463%的比例范围内承
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金梁昱追偿。
(五)被告上海中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 49.2537%的比例范围内承
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金梁昱追偿。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42.5 万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唐山金梁昱负担。被
告重庆金科、被告上海中梁按上述第四、五项所述比例与被告唐山金梁昱共同负担。
案件二:本案已经成渝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重庆金科中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11.99 亿元、截止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利息约 1.64 亿元、自 2024 年 5 月 11 日
起至 2024 年 7 月 23 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金 11.99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
的标准计算)、自 2024 年 7 月 2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罚息(以欠付本金 11.99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5%的标准计算)、自 2024 年 7 月 24 日起至实际支付
之日的复利(以欠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10.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重庆金科中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
(三)原告对被告重庆金科中俊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以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黄红云、重庆金科大酒店等 5 家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被告重庆金科
中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对部分被告基于股权质押产生的质权,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以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件受理费 685.69 万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案件三:本案已经苏仙法院执行立案,内容如下:
本案(2024)湘 1003 民初 3109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责令被执行人履
行生效判决载明的支付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案件二尚未审理完结,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案件三已进入执行程序,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重大案件的相关进展,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上诉状;
3、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