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97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保全、执行等司法程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中止。
本次披露的两个诉讼(仲裁)案件均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涉案金额分别为 5.21 亿元、13.63 亿元。其中,案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利润金额暂无影响;案件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被告,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获悉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起诉佛山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金科”)破产有关纠纷一案已被顺德法院受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州金科”)、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原告二: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被告:佛山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 程序)
被告代表人:佛山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概述
顺德区国土局(其行政职责由原告一承接)与第三人广州金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明确广州金科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二与广州金科签订《建设协议书》,针对本宗地内配建无偿返还给政府的物业及其竣工交付时间、税费承担等进行约定。随后,顺德区国土局与广州金科、被告佛山金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将《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及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由广州金科变更为被告佛山金科。原告二与广州金科、被告佛山金科签订《建设协议书》及《土地移交书》补充协议,约定将《建设协议书》及《土地移交书》的履行人由广州金科变更为被告佛山金科。
2022 年 12 月 29 日,顺德法院裁定受理被告佛山金科破产清算一案,案号:
(2022)粤 0606 破 70 号。原告一、原告二联合向被告管理人提交《行使取回权申请书》,申请依法取回属于原告所有的配建物业。因配建返还方案调整、被告佛山金科进入破产程序等事宜导致未能及时履行返还义务,原告一、原告二起诉
至顺德法院,请求将配建返还标的物业登记至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名下。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广州金科因为《出让合同》原合同方,经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到本案中,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佛山金科将配建物业向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局交付,并将所有权登记至该第三人名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金科承担。
以上争议标的物估值总价约为:5.21 亿元。
案件二:
公司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 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中俊”)、重庆金科大酒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大酒店”)等 11 家公司控股子公司、黄红云、重庆 合易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成渝金融法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一: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黄红云(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三:重庆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四:重庆中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五:重庆金科佳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六:重庆市金科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七:重庆市雅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八:沈阳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九:天津金和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十:天津金耀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十一:重庆金科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十二: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十三: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
被告十四:重庆合易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一签署了《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金额 12 亿元,贷款期限 120 个月。贷款合同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保障贷款合同顺利履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公司及被告二至被告七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及被告八至被告十四与原告签署了《质押合同》。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出现按期还款付息困难,为支持被告经营发展,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借款变更协议》对贷款本息进行了展期。但保证人公司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丧失担保能力且各被告无法提供新的担保,原告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被告一主张贷款清偿责任,向其余被告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 11.99 亿元、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利息约
1.64 亿元、及支付自 2024 年 5 月 10 日起全款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
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逾期利率年利率 10.5%计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0 万元;
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对第 1 项、第 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在第 1 项、第 2 项确认的金额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拍
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在第 1 项、第 2 项确认的金额范围内对被告八至被告十四提供
的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所有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合计约 13.63 亿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案件二均已经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或仲裁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案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件对公司利润金额暂无影响;鉴于案件二的裁判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则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涉案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继
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参加诉讼通知书;
3、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