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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科: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ST金科: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68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15:30,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长周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30名,代表股份150,770,7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236%。其中现场参会股东9名,代表股份136,864,8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631%;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21人,代表股份13,905,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0,472,6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8%;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483%;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51,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1098%;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9354%;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0,472,64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483%;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51,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1098%;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9354%;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5,345,7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40181%;反对:5,390,5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57530%;
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2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9.26219%;反对:5,390,5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0.54234%;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629,1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984%;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700%;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317%;回避:1,843,5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51,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1098%;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9354%;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5,345,7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40181%;反对:5,390,4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57524%;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2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69.26219%;反对:5,390,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0.54177%;弃权: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604%。


    6、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472,6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8%;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483%;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51,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1098%;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9354%;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472,6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8%;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483%;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51,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1098%;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9354%;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472,5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2%;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483%;弃权: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2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51,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1098%;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9354%;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472,6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8%;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483%;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51,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1098%;反对:2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9354%;弃权: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卓律师、任仪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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