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17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收到
控股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自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通知,金科控股计划自本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2023
年 5 月 23 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5 千万元,且不超
过 1 亿元,增持价格不高于 1.5 元/股。鉴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的议
案》,且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增持价格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12 月 4 日、12 月 8 日、12 月 20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
刊载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收到金科控股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的告知函》,
由金科控股指定的增持主体重庆财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聚投资”,系
金科控股的控股子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金科控股或其指定的主体。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金科控股持有公司股份24,286.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5%;财聚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
3、上述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前12个月内未曾披露增持计划。
4、上述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鉴于公司股价近期大幅下跌,已严重偏离了公司基本面。控股股东坚定支持公司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债务风险化解和稳定公司健康发展的工作,基于对公司基本面和管理层的信心,决定增持公司股份。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本次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不低于 5 千万元,且不超过 1 亿元。
3、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价格为不高于 2 元/股,计划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3 年 12 月 19 日起六个月内(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锁定安排。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2024 年 2 月 7 日,财聚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75,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45%,成交金额 999,879 元,成交均价 1.29 元/股。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财聚投资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3,98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44910%,成交金额合计 22,267,989 元。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以及窗口期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增持计划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报备文件
1、《关于增持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