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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金科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3-149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 示】

    本次披露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 15.44 亿元。案件尚未经法院审理完毕,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西安糖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法院受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安糖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1: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草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2: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草二村社区居委会

    被告 3:陕西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 4:陕西金逸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被告 5:陕西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人: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二)案件概述

    原告与被告 2 草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即原草二村村委会)就草二村项目存
在既往合作关系,被告 2 与原告解除合作后,就该项目重新组织招商,2021年 3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3)取得了被告 2 发出的项目招商评选结果确认通知书,该通知书确认陕西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西安草二项目的投资主体。2021 年 4 月,陕西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公司陕西金逸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4)与草二村村委会、草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草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协议书》。原告认为原草二村村委会、陕西中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遂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原告与
草二村村委会、陕西中宝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签订的《西安市未央区草
滩街道草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充协议书》自原告起诉时解除,并认为陕西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逸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5)应承担连带责任,将前述主体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被告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签订的《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
道草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充协议书》自原告起诉时解除。

      2、判令被告根本违约,被告及第三人草滩街道办、未央区棚改中心共同
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15.44 亿元。

      3、被告陕西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及及第三人草滩街道办、未央区棚改中心共同
承担。


  (四)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已经西安中院受理,并经开庭审理,尚未形成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鉴于诉讼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则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诉讼事项通知书;

    3、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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