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22-014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临时)于 2022 年 3 月 3 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现行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批准的其他方式。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
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前款
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
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