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21-022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临时)于 2021 年 3 月 5 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圳证劵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岭矿业股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 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
(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五)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六)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四)、(五)之规定;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最终公告日; 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持有的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 以下内容:
披露以下内容: ……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
……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 删除
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行为: ……
……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新增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新增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新增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