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议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标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同意本薪酬标准实行。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可以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并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根据国资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独立性,具备胜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议案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拟以引进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现金增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导向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优化调整公司资产结构,引入优质的投资者有利于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整体可持续健康发展能力;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胜任本次资产评估的能力,泰达环保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合理。本次市场化债转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
独立董事:杨鸿雁、李莉、葛顺奇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