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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51 深市 格力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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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2

格力电器: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24-028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的2023年度权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剔 除 已 回 购 股 份 109,462,095 股 后 的
5,521,943,6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3.8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3,142,225,877.4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2、按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为23.337380元(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时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的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2.3337380元。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方案内容为:拟以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5,521,943,646 股(总股本 5,631,405,741 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
109,462,0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3.8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3,142,225,877.4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09,462,095 股后的 5,521,943,6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3.8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
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1.420000 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4.7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2.38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09,462,095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利润分配实际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5,521,943,646 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8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8
月 28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8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48    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00*****982    董明珠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8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除权除息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13,142,225,877.48 元÷5,631,405,741 股*10=23.337380 元/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及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时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在保证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2.3337380 元。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吴青青、叶洁云、李冰娜

  咨询电话:0756-8669232

  传真电话:0756-8614998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的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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