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预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公司对原有《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改前 公司章程修改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药材
中草药种植,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软件开发,
种植;药材种苗培植;纸箱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
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建筑材料销
开发;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建筑
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
金属材料、文体办公用品、百货的批发、零售;技术
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
服务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技术服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除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术推广,物业管理;住房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
的项目)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下,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下,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 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在买入后 6 个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又买入,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外。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