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
(2023 年 8 月 2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控股子公司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
的情况下,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
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理财产品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产品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
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自有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
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
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不得使用
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业务办理、日常管理和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的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每月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跟踪。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 以上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委托理财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计划
(一)每年初,公司财务部结合资金状况、国家金融政策、理财市场走势及理财产品情况等,测算可用于理财资金的限额,对理财方式、收益及风险进行分析,明确年度委托理财计划与方案,提出年度委托理财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将委托理财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
委托理财业务,在经批准的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公司总经理授权财务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划拨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
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划拨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需经相应的
比价,选择综合服务质量高的金融机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如有),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根据年
度审计工作计划或分管领导安排,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专项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的报告制度
(一)公司财务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委托理财备查账,每月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跟踪。
(二)公司财务部每半年应将委托理财活动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并报备审计部。
(三)每年三月底前,公司财务部对上年度委托理财活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委托理财年度报告。上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并报备审计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委托理财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委托理财业务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