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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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
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新增设立 1 个祥和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将部分募集资金转存至上述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存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5 亿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华夏银行于近日就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0 号)核准,公司
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1,780,100 股 , 发 行 价 为 每 股 19.10 元 , 共 计 募 集 资 金 为
4,999,999,910.00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27,099,999.69 元(含税)后,实际到位资金为 4,972,899,910.31 元,已由主承销商一创投行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其他相关发行费
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71,231,532.8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喜验资 2022Y00038 号)。
二、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10950000005602904,截至 2024 年 1 月 24 日,上述专户余额为人
民币 0。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祥和工业园高端电容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榕林、范本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的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公司与华夏银行、一创投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