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7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及部分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情况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本次新增投资者诉讼案件共 15 案,
其中:12 案已撤诉,其余 3 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诉讼案件的金额:本次新增待开庭审理的 3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的
起诉金额为 57,875.60 元以及案件相关的诉讼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新增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诉讼案件对公司 2023 年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前期部分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投资者何绸庆、李建伟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193,471.84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4,232.0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
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2023)粤 01 民初 3346-3359、3169 号】、《民事裁定书》【(2023)粤 01 民初 3347、3349-3359 号】和《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 民初 688-689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一并公告如下:
根据《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张俊、戴皖岚等 15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戴皖岚等 12 人撤诉,其余 3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日期。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投资者何绸庆、李建伟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一、本次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撤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俊、戴皖岚等 15 名投资者。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其中:戴皖岚等 12 名投资者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 518,618.36 元(注:已撤诉),张俊等 3 名投资者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 57,875.6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 号)。
4、本次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撤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次新增的 15 名投资者诉讼索赔案件已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粤 01 民初 3346-3359、3169 号。根据上述《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显示,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1)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戴皖岚等 12 人与公司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
立案,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 518,618.36 元。原告戴皖岚等 12 人已分别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戴皖岚等 12 人撤诉,同时向原告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
(2)根据《举证通知书》显示:原告张俊等 3 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立
案,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 57,875.60 元,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前期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 民初 688-689 号】显示,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投资者何
绸庆、李建伟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何绸庆、李建伟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
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绸庆、李建伟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93,471.84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共 4,232.00 元,由被告风华高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何绸庆、李建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本次新增的张俊等 3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涉及金额为 57,875.60
元,由于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2、本次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何绸庆、李建伟 2
名投资者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为 197,703.84 元(含投资差额损失及案
件受理费用),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