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73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判决结果:公司向阮洁琼等 62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3,532,211 元
(注:较一审判决应赔偿损失 4,964,265.41 元减少 1,432,054.41 元),驳回梁高来等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135,309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差额在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 4138-4140 号、4147-4173 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阮洁琼等 62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作出终审判
决。本次诉讼事项上诉人为风华高科(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为阮洁琼等 62 名投资者(一审原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关于阮洁琼等 62 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3
月 4 日和 6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2021-18)和《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5)。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 审判 决公司 向阮 洁琼 等 62 名投 资者 赔偿投 资差 额损 失等
4,964,265.41 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67,646 元。
(二)公司上诉情况
1.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阮洁琼等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阮洁琼等投资者承担。
2.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①一审法院对仅能通过专业机构才能确认的待证事实,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准许风华高科的鉴定申请,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认定事实错误。②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风华高科发布立案调查
公告的 2018 年 8 月 8 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以错误的揭露日推
导出错误的基准日、基准价。③一审判决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错误,未
查清基本事实。④一审判决未认定本案受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因素影响错误。⑤对机构投资者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投资损失,与风华高科的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由风华高科承担赔偿责任。⑥一审判决未准许风华高科的鉴定申请,导致对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印花税损失数额认定上存在错误。⑦部分投资者涉嫌恶意投资、操作证券市场,该部分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不应由风华高科承担。
(三)投资者答辩情况
阮洁琼、李一青、陈自力未提交答辩意见。
梁高来等 59 名投资者答辩称:①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揭露日为风华
高科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的 2018 年 8 月 8 日正确。②投资者损失与风华
高科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不存在任何系统风险。③本案不存在非系统风险,风华高科也未能证明非系统风险的存在以及衡量标准,风华高科的上诉意见具有明显的主观片面性,没有法律依据。
三、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4138-4140 号、4147-4173 号】,风华高科主张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影响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风华高科其余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418-420、
468、474、494 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459-467、
469-473、475-493、495-51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459-467、469-473、475-493、495-5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
经核算,风华高科应向阮洁琼等 62 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印花税、佣金、资金利息等损失总额 3,532,211 元。
(四)驳回梁高来等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差额在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 4138-4140号、4147-4173 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