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56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和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裁定及判决结果: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胡金粦等 8 名投资
者的起诉(起诉金额为 5,972,056.95 元)。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李任龙等 14 名投资者赔偿损
失 1,326,559.33 元,驳回李任龙等 14 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50,922.62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1)上述关于胡金粦等 8 名投资者的诉讼案件系广东省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2)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任龙等 14 名投资者二审判决
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差额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公司于近日收到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裁定书》【(2023)粤 01 民初 150-156 号、721 号】显示,原告
胡金粦等 8 名投资者曾就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一审判决并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委托中证法律中心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核算,核算结果显示原告损失金额高于一审判决认定赔偿金额,但胡金粦等 8 名投资者未提出上诉,即视为接受一审判决,故胡金粦等 8名投资者的损失应以一审判决认定为准。胡金粦等 8 名投资者就中证法律中心核定的损失金额与一审判决金额的差额部分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风华高科赔偿其主张尚未起诉的经济损失 5,972,056.95 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胡金粦等 8 名投资者的起诉。
公司关于胡金粦等8名投资者诉讼索赔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情况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9 月 16 日、10 月 23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以及 2020 年 7 月
13 日、10 月 13 日、12 月 1 日和 2022 年 7 月 18 日、11 月 9 日、2023
年 2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根据公司于近日收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21)粤民终 4304-4309、4312-4319 号】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李任龙等 14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关于李任龙等 14 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和 2021 年 7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
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裁定及判决情况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 01
民初 150-156 号、721 号】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关于胡金粦等 8 名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件的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金粦、胡玉水、胡秀凤、何育滨、何秀香、郝学耀、周顺国、王耀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 75,901.48 元,分别退还给原告胡金粦 11,406.93
元、胡玉水 20,203.92 元、胡秀凤 3,113.83 元、何育滨 23,384.05 元、
何秀香 15,240.15 元、郝学耀 394.85 元、周顺国 273.38 元、王耀发
1,884.37 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4304-4309、4312-4319 号】显示,风华高科主张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影响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风华高科其余上
诉请求缺乏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民初 544 号、737-
741、795、818-819、877、923-9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民初 544 号、737-
741、795、818-819、877、923-92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风华高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任龙等 14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1,326,559.33 元;
驳回李任龙等 14 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关于胡金粦等 8 名投资者判决
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任龙等 14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差额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
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 4304-4309、
4312-4319 号】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3)粤 01 民初 150-156 号、721 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