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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36 深市 风华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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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2/11/11)

公告日期:2022-11-11

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2/11/11)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75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判决结果:公司向吴松苗等 8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384,427.13 元
(注:较一审判决应赔偿损失 575,154.58 元减少 190,727.45 元),驳回吴松苗等 8 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16,486.72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差额在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 4130-4137 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吴松苗等 8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
上诉人为风华高科(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为吴松苗等 8 名投资者(一审原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关于吴松苗等 8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广东省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
6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5)。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吴松苗等 8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 575,154.58 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256 元。

    (二)公司上诉情况

    1.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松苗等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②诉讼费用由吴松苗等投资者承担。

    2.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①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风华高科的鉴定申请,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专业性较强领域纠纷,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各投资者损失比例的确定等争议应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确定。②一审判决
认定风华高科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的 2018 年 8 月 8 日为揭露日错误。③
一审判决未查清基本事实,认定因果关系错误。④一审判决未认定本案受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因素影响错误。⑤一审判决未予准许风华高科的鉴定申请,导致认定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印
花税损失数额错误。股票交易印花税仅对出让方征收,一审判决按照千分之一计算投资者的印花税损失错误。⑥部分投资者涉嫌恶意投资、操作证券市场,该部分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不应由风华高科承担。

    (三)投资者答辩情况

    吴松苗、孙志斌、姜毅云、竺文昊、韩锦娣、李碧泉、王永生、陈广伟 8 名投资者提交答辩意见称:不同意风华高科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认可一审判决,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4130-4137 号】,风华高科主张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影响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风华高科其余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1 民初 397-404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1 民初 397-40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松苗等八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384,427.13 元;
    (三)驳回吴松苗等八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2,999 元,由吴松苗等投资者负担 4,843.03 元,
风华高科负担 8,155.9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2,491 元,由吴松苗等投资者负担 4,160.25 元,风华高科负担 8,330.7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差额在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4130-4137 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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