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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1-15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
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2021]粤
01民初397-404、418-420、436-440号)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根
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吴松苗等共16名投资
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述诉讼案件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吴松苗等共16名投资者。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
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原告 索赔金额 案号 序号 原告 索赔金额 案号
1 吴松苗 166,447.00 397 号 9 阮洁琼 67,594.00 418 号
2 孙志斌 20,442.00 398 号 10 李一青 68,532.00 419 号
3 姜毅云 183,776.00 399 号 11 李自力 136,097.00 420 号
4 竺文昊 99,334.00 400 号 12 叶有进 21,888.09 4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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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韩锦娣 5,878.00 401 号 13 谈 荣 26,708.24 437 号
6 李碧泉 66,587.00 402 号 14 华 红 5,236.72 438 号
7 王永生 39,880.00 403 号 15 李桂郁 19,967.11 439 号
8 陈广伟 19,269.00 404 号 16 包红纯 12,658.29 440 号
合计: 960,294.45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67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公司尚未收到
开庭传票,具体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
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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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