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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6

英力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4-020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3月5日(星期二)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少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 席会议情 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
股份 157,446,9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80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55,460,2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15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人,代表股份 1,986,68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65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2,003,4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5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26,7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人,代表股份 1,976,7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504%。

    2.出 席会议的 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30,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7,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64%;反对 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3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李启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其他 5 名非
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本届董事会中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8,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1%;
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7,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64%;反对 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3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文伽、王晓晨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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