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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金融服务协议

公告日期:2023-08-25

英力特:金融服务协议 PDF查看PDF原文
金融服务协议

 协 议 编 号 :

甲    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少平
邮 政编 码:753200
联 系  人:刘作皇
电    话:0952-3689065
乙    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7单元201、202
法定代表人:
邮 政编 码:100044
联 系  人:岳思元
电    话:010-58687229


  鉴于:

  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率,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多方面、多
  品种的金融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
  下协议:

    一、金融服务内容

    (一)乙方同意,在乙方经监管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给予甲方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贷款、项目前期贷款、项目营运期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并购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金融产品及服务,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甲方及其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甲方实现对其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甲方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4、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电票集中管理服务及“国能票 e 融”产品;

    6、吸收甲方的存款;

    7、对甲方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8、承销或分销甲方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9、金融咨询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0、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等)并收取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和(或)其他服务费用;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11、双方同意,在乙方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服务。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大商业银行,下同)向甲方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2、乙方对甲方的贷款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其他各项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交易限额的规定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直接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 30 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 16 亿元。

    (五)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二、 金融服务的拓展

    1、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业务的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并保持与乙方的业务合作。双方进行高层会谈,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2、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督促本协议的贯彻执行。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乙方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金融服务相关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从事金融服务工作;


    2、要求乙方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

    3、要求乙方及时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4、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合法、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2、申请向乙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非法目的;

    3、按照乙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4、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5、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6、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惯例办理;

    7、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

    (四)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3、应向甲方提供其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4、应在自身出现下列风险状况时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积极处置风险,保障甲方资金安全:

    (1)乙方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2)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乙方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乙方注册资本的 50%;

    (4)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5)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6)乙方或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7)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通过《结算管理办法》等制度对甲方的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和存款账户进行规范,通过提供网银服务,规范资金调拨流程,保障甲方资金存放和调拨合规、安全;

    6、乙方注意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通过成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小组、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网银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为甲方提供安全的金融服务;

    7、配合甲方检查其在乙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四、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或政府行政性干涉行为等订立本协议时,本协议双方无法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等),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提供关于不可抗力情形的情况报告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附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对
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五、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须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法律适用、争议解决、违约责任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

    2、本协议双方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七、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3)年。

    八、其他事项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与甲方有关的内容同样适用于甲方的控股子公司。

    3、在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金融服务协议》签章页。)


    (签章页)
甲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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