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3-057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华先生、李铁柱先生、白敏先生、肖俊民先生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原为神华财务有限公司。2000年 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0〕210 号文批准,神华财务有限公司正式开业。2020 年 9 月,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京银保监复〔2020〕637号文批准,神华财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金融许可证编号:L0022H211000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7476R
注册资本:1,750,000万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号楼 2层 7单元 201、202,
3 层 7单元 301、302。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的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股权结构: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60.00%;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32.57%;国能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86%;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86%;国能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71%。
2.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1)2023年 1-6月经营情况
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2,464.67亿元,净资产
315.76亿元,其中: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11.65亿元,同业款项111.38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2,140.39亿元。2023年 1-6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21.29 亿元,实现利润总额 18.16 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4.24亿元。主要财务数据请详见下表:
项目 单位 2023年1-6月 2022年1-12月
项目 单位 2023年1-6月 2022年1-12月
营业收入 百万元 2,129 4,036
利润总额 百万元 1,816 2,546
净利润 百万元 1,424 2,010
表 2
项目 单位 2023年6月30日 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 百万元 246,466 221,886
负债合计 百万元 214,890 196,733
所有者权益 百万元 31,576 25,153
注:上表财务数据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2)风险管理情况及指标
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条例以及《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财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执行有效。在资金、信贷、投资等各类业务管理方面,财务公司都建立了相应的业务风险控制程序,较好地控制了各类风险,使整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务公司的主要风险指标均符合规定要
求,具体如下:
序 风险指标 指标要求 2023年6月 30
号 日指标值
1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 ≥10.5% 13.97%
2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 25% ≥25% 37.83%
序 风险指标 指标要求 2023年6月 30
号 日指标值
3 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 ≤80% 77.88%
80%
4 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100% 0.00%
5 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 15% ≤15% 1.78%
6 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 3 倍 ≤300% 38.63%
7 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100% 12.97%
8 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 10% ≤10% 0.00%
9 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70% ≤70% 38.68%
10 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20% ≤20% 0.06%
(3)其他事项
2023 年 1-6 月,财务公司未发生过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
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未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未受到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司存放资金也不存在安全隐患。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应公司要求提供授信、存款、结算、贷款、融资租赁、委托贷款、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等金融服务。如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新规定及时调整执行。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指国有四大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下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财务公司对公司的贷款利率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其他各项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和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内,按照公司的要求或指示提供金融服务。
(二)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给予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服务(包括履约保函、额度共享等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司及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公司实现对其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公司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4.协助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为公司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6.吸收公司的存款;
7.为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8.对公司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9.承销或分销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
工具;
10.金融咨询服务:根据公司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公司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1.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网上银行等)并收取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和(或)其他服务费用;财务公司将与公司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12.双方同意,在财务公司未来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财务公司可以向公司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服务。
(三)交易限额的规定
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直接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30 亿元。
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吸收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 16 亿元。
(四)协议期限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双方有权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六、风险评估情况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的控制风险。财务公司及其业务合法合规,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关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控流程等均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存在重大风险。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九、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