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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0

英力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提前充分研究了提交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的前提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日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
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了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实施流程、特殊情形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等各项内容。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办法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执行。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包括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资产负债率三个指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
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斌          卢万明          王建军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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