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8-05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8月28日(星期二)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宗维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3人,代表股份180,631,5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59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7,068,8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82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9人,代表股份23,562,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7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2人,代表股份25,308,8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5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46,1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9人,代表股份23,562,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74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608,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1%;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85,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98,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5488%;反对3,775,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9166%;弃权1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98,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488%;
反对3,775,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166%;弃权1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6%。
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学刚周文静 、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