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8-02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时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宗维海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56,215,4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54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5,454,4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9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76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892,7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1,7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76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27,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98%;反对68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782%;反对6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2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27,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98%;反对 68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782%;
反对6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27,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98%;反对 68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782%;
反对6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26,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89%;反对68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214%;反对6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17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27,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96%;反对6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334%;反对6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7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2%;反对6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724%;反对6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2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7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2%;反对6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724%;反对6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15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0%。
8.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70,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0%;反对6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276%;反对6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155%;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8%。
三、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2017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曰倩、任月明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