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22-057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第二十四条条规定收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