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证券代码:000632 公告编号:2010-06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2 年以上。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合同为框架合同,本公司如投资其
中某个单项基础设施项目,还需要与对方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因此,不论是具
体投资金额还是投资期限,均要以单项合同为准。初步预计首期投资为2 亿元左
右。
4、对本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本项目建设周期较长,该合同履约对公
司2010 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基本情况。2010 年3 月17 日,本公司与胶州湾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签
订了《胶州湾产业基地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合同》。本合同是山东胶州市人民政府
授权胶州湾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下称甲方)与本公司签署的。胶州湾产业基地
管理委员会是正局级全额事业单位。
胶州湾产业基地位于胶州市东南部,胶州湾西北岸,跨正在建设的青岛海湾
大桥与青岛相望,规划四至:北起胶州湾高速公路、南到洋河、西接环胶州湾高
速公路至黄岛段、东到大沽河入海口沿钱。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甲方与本公司未进行任何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为保障本公司的投资权益,甲方同意划定一定面积土地
按供地计划进行挂牌出让。地方政府可支配的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支付本公司参与
的大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及财务费用,不足部分由甲方另行调整补足。
三、合同主要条款(一)本公司(下称乙方)采用BT(即建设-移交)模式,参与胶州湾产
业基地规划范围内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网综合工程以及区域水系开挖工程等
部分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本公司预算投资总额约 15 亿元(最终投资额以
乙方实际投入的工程量结算为准)。
(二)本框架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签署首个单项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时,
乙方将 1.5 亿元人民币资金存入甲方指定的乙方账户,该账户系甲方和乙方双
管账户。账户中1000 万元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予以冻结。其余部分作为乙
方承建的单项工程款,专款专用,该款项的支付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按
单项工程建设进度拨付给乙方施工单位。后续单项工程履约保证金等资金的支付
方式在后续单项合同签署时另行约定。
(三)乙方参与的大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总额以各单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
时甲、乙双方以及胶州市审计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工程决算价为准。为保证乙方收
益,甲方在单项工程决算价基础上,额外向乙方支付按单项工程决算价8%计算
的财务费用。
(四)甲方在单项工程竣工、乙方提供相关竣工资料完备之日起30 日内,
完成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甲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 日内,组织
胶州市审计和财政部门完成单项工程投资款的审计结算及批复。甲、乙双方在单
项工程结算完毕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工程(包括资产、有关账目、档案资料及
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等)移交。
(五)大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移交)模式的详细实施细则,甲、乙双方
在签订单项工程合同时按本合同确定的原则另行约定。
(六)大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及投资收益的支付。
1、在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胶州市审计和财政部门审计结算完毕的大
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累计每达到约2 亿元之日起120 日内,支付乙方参与的大
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及财务费用的50%; 240 日内支付至90%;剩余10%作为
该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届满之日起10 日内,工程无质量问题,全额返还
乙方。
2、为了加快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进度,鼓励乙方加快加大项目投资,除甲方
应当按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其参与的大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及财务费用外,根据
净用地土地收益情况,在参照价格超过约定地价时,甲方同意向乙方另行支付投
资收益。
乙方的每亩投资收益按以下比例计算:
(1)参照价格超过约定地价且不超过70 万元/亩(含70 万元/亩)的部分,乙方每亩按该部分净收益价格的80%,计算投资收益。
(2)参照价格超过70 万元且不超过80 万元/亩(含80 万元/亩)的部分,
乙方每亩按该部分净收益价格的70%,计算投资收益。
(3)参照价格超过80 万元且不超过90 万元/亩(含90 万元/亩)的部分,
乙方每亩按该部分净收益价格的60%,计算投资收益。
(4)参照价格超过90 万元/亩的部分,乙方每亩按该部分净收益价格的50%,
计算投资收益。
(5)以上各段合计收益为乙方每亩投资收益。
在约定时间内,甲方保证在净用地中划出按约定地价计算的价值相当于经胶
州市审计和财政部门审计结算完毕的大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总额(不含财务费用)
的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参照价格超过约定地价,甲方按本条约定,在取得相应
土地挂牌出让金60 日内,将按每亩投资收益与出让土地面积的乘积计算的投资
收益支付给乙方。
若净用地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进行挂牌出让,甲方以该地块周边相同条件地块
同期挂牌成交价作为参照价格,按照上述约定计算乙方投资收益,并在收到乙方
书面要求之日起120 日内将此投资收益支付给乙方。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公司拓展了投资区域和投资模式。经公司评估,该
投资模式收益相对稳定且风险较小。若该合同得以顺利实施,将有助于增强公司
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主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2、由于预计本项目建设周期较长,该合同的履约对公司2010 年业绩不构成
重大影响。
3、本合同的履约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
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 年3 月17 日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
名,实际参加董事7 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关于批准<胶州湾产业基地项目合作开
发框架合同>的议案》。该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1、单项合同风险
由于本合同是框架合同,涉及到单项市政工程建设还需要双方签署相关合
同,因此理论上还存在因双方意见分歧等原因而难以实施的风险。
2、资金风险
若本框架合同欲得以全部执行,本公司需筹集投资总额为15 亿元的资金。
除自有资金外,本公司将积极寻求通过银行贷款、盘活资产、吸收合作伙伴或其
他方式筹集资金,但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公司承诺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胶州湾产业基地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合同》。
2、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3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