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631 深市 顺发恒业


首页 公告 顺发恒业:公司章程(修订稿)

顺发恒业:公司章程(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3-03-31

顺发恒业:公司章程(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公 司 章 程

              (修订稿)

    (本次修订内容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且经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批准后方可实施。)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二 O 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 知 ......34
第二节 公 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 则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2438438899。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0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600 万股,于 1996 年 1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顺发恒业股份公司(英文全称:SHUNFAHENGYE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向创新聚能城

  邮政编码:3112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32,519,16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响应国家绿色
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各方优势,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实行科学化规范管理,以高质量发展成效,为股东谋求稳定高效的投资回报,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热力生产和供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住房租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策划;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品牌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供冷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长春君子兰工业集团(公司)、营口天力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中轻贸易中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32,519,16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32,519,168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