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关于
调整经营宗旨、经营范围以及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经营宗旨、经营范围以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
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现拟对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等《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 公司经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1993]78 号文件批 公司经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1993]78 号文件批准,
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2438438899。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2438438899。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2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响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致力于不动产投资与开发,追求品牌 应国家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各方优势,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 价值与持续经营,为股东创造效益,为社会创造财富。 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实行科学化规范管理,以高质量发展成效,为股
东谋求稳定高效的投资回报,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供
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电
场相关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经营 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开发、物业管理、装修装饰、房屋和土木工程建设业、园林绿化工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的活动;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
4 程(以上项目均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不动产投资、实业投资(除 合同能源管理;住房租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
金融投资、风险投资)* 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策划;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
计、代理;广告发布;品牌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
5 原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顺延为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内容不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6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行: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7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二)要约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8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9 原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顺延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内容不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份 5%以上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票而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1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在 30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承担连带责任。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