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631 深市 顺发恒业


首页 公告 顺发恒业:一季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顺发恒业:一季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1

顺发恒业:一季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31              证券简称:顺发恒业            公告编号:2021-19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向
各位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 3 人。其中监事长陈水康
先生因个人原因已授权监事孙建荣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季度报告全文请见刊登于 2021 年 4 月 2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告。季度报告正文请见刊登于同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提名管大源、彭健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
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本次被提名的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尚需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后方可当选。本次非职工监事候选人选举通过后,将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公司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制对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选举表决。

    为了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第八届监事会的现有监事在新一届监事会产生前,仍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直至新一届监事会产生之日起,方自动卸任。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章程》;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1 日

附件: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1、管大源,男,1963 年 12 月生,浙江杭州人,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
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万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万向集团公司发展部总经理、深圳万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万向集团公司资深执行副总裁等职。现任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万向资源有限公司董事长。

  管大源先生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彭健,男,1980 年 11 月生,湖南新化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副高级工
程师,中共党员。先后在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万向节厂、浙江普通太阳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万向集团公司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彭健先生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