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 0 0 63 0 证券简称 :铜 陵有色 公告编号 :2 022-051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7 日
(星期五)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龚华东。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4,279,039,3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65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3,854,503,8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617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424,535,4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3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股
份 433,292,8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1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 人,代表股份 8,757,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424,535,4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33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2、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以非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608,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55%;反对 31,425,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44%;弃权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862,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462%;反对 31,425,8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28%;弃权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表决结果: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尤佳女士、朱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尤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74,907,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99.9034%,当选。
2.02.候选人:选举朱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75,677,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99.9214%,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尤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9,161,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0464%,当选。
2.02.候选人:选举朱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9,930,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2240%,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铜陵有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