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22-1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第二次修订稿)》,并已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
务进行了公示;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607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
议案;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七)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
明
根据《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具体如下:
序号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实际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
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公司未发
1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生前述任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情形。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
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
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激励对象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 均未发生
2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前述任一
(5)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
(6)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7)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授予业绩考核要求:限制性股票授予时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 满足个人
3 效考核等级必须达到 C 及以上才能被授予。 层面绩效
考核条件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2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 1月 17日
(二)授予数量:1,328.00万股
(三)授予人数:95人
(四)授予价格: 2.08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3%
解除限售期 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3%
解除限售期 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4%
解除限售期 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所有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6)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7)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出现上述(1)-(4)情形的,上市公司回购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追回其因解除限售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激励对象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①2022 年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 5.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
②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35.79%,且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
③2022 年 EVA(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情况达到董事会下达的考核目标,
且∆EVA>0。
①2023 年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 7.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
②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35.79%,且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
③2023 年 EVA(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情况达到董事会下达的考核目标,
且∆EV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