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4-41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一)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详见 2024 年 6 月 29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的《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37))。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52,2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1.52 元(含税),共派现 53,546,560.00 元。公司 2023 年度不送
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详见 2024 年 3 月 26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2024-17))。
(三)自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期间
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
调整原则一致。
(五)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按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的方式分配。
(六)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距离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52,2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2000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68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4000 元;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2000 元;
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8 月 22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8 月 23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8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 年8月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24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8 月 12 日至登记日:
2024 年 8 月 2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8 号
咨询联系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28)85130316
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确认文件;
(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