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2 年 6 月 17 日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信息披露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报告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