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大控股”、“发行人”或“申请人”)会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并就反馈意见进行逐项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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