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210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21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44,275,061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监事核查意见签名):监事签字:
连 健 孙大洪 罗 艳
石胜伟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