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参与解除限售的 1,210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10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44,275,061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晓常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李克强 丁 玮
汤谷良 张 影
202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