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22-48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于2022年7
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
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江北支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
一代节能产品转型升级项目”,并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440,794,553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560,747,663
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0.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94.10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3,915,914.75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86,084,079.35
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安永华明
(2020)验字第60662431_D02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调整升级项目”、“H系列
五期、NE1系列一期发动机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碰撞试验室能力升级建设项目”、
“CD569生产线建设项目”的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新一代节能产品转型升级
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3)。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账户余额
账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重庆长安汽车股 中国工商银行重 新一代节能产品
3100022429200140179 0
份有限公司 庆江北支行 转型升级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甲 方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3100022429200140179,截止2022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一代节能产品转型升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60,545.86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洋、陈淑绵可在乙方营业时间至乙方处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6、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减 去 募 集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之 后 的 款 项 )的 20%的 ,原 则 上 乙 方 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按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的支出明细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