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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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长安汽车 证券代码:000625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长安汽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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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2、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股
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927.5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
时公司总股本 466288.61 万股的 0.628%。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
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3、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增发、 派息等事宜,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94元。(鉴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
分派每10股派6.40元的分配方案,根据本计划第九章规定,对原行权价格14.58
元进行相应调整。 )
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等事宜,股票
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5、按照证监会和国资委的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五年,自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股权激励方案均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6、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03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等人员。
7、本激励计划在授予日后24个月内为标的股票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为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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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
8、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7年净利润基于2015年年均增长率≥3.2%(对应绝对值为101.82亿
元);净资产收益率≥15%;
且上述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EVA为正;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95%。
第二个行权期
2018年净利润基于2015年年均增长率≥3.2%(对应绝对值为105.07亿
元);
净资产收益率≥15%;
且上述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EVA为正;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95%。
第三个行权期
2019年净利润基于2015年年均增长率≥3.2%(对应绝对值为108.44亿
元);净资产收益率≥15%;
且上述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EVA为正;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95%。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
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可不计入
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9、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
参与本激励计划。
10、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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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公司按
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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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11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3
第八章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 14
第九章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7
第十章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 18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19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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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长安汽车、本公司、公司 指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等
期权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股票期权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
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
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
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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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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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和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
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
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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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171号文)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管理人
员等,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必须经《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