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的
《产权交易合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
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
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
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
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公司产权或股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
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
络竞价等有偿方式取得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合同涉及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应按合同文本要求载明,企业
类型按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当事人如系自然人
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
话、开户银行帐号等。合同涉及的转让方、受让方是多方的,均应分别载
明。
六、产权转让标的: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标的企业
产权或股权。
七、转让价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资产评估后,作为转让价格
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
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八、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臵:指按照有关规定,应约定妥善安
臵转让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情形的,应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臵方案的决议。
九、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指转让标的
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
权债务协议。
十、资产的处理:指根据不同的标的具体约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
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实际标的物的处理。
十一、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产权转让标的价值体现的特定时点。
十二、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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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
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各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大红罗厂街乙2号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 职务:董事长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100089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 职务:董事长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400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办法》的有
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
共同遵守。
鉴于:
1、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注册资金为人民
币77500万元,系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经评估,截止2013年10月31日,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总资
产合计为人民币130620万元,负债合计为人民币86622.01万元,净资产
为人民币43998万元。
3、本次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已被授权。
第一条 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所持有的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43998万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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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产权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采用协
议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
易。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公司职工安臵,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