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截
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零部件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
保,担保债权为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9 月 20 日期间,在人民币
2,8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与零部件公司因主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该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未超出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
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系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管黎华 王达 柯玲玲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