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24-054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和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涉及诉讼进展情况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新华联置业”)于近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青 01 民初 165号﹞,西宁中院对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青海省分行”)与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童梦乐园”)、西宁新华联置业就贷款偿还纠纷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07号)。
(二)判决情况
1、确认案涉《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项
下的贷款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提前到期;2、被告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借款本金
1,190,438,750 元;支付利息 84,332,318.53 元、利息的复利 3,243,169.18 元、罚息
2,271,303.15 元、罚息的复利 48,926.22 元;3、被告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代理行代理费200,000 元;4、被告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律师代理费 80,000 元;5、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就被告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国
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对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项目的收费权和项下全部收益在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573,497.86 元,由被告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
司负担 6,455,174.86 元,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负担 118,32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负担。
(三)上诉情况
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在上述一审判决后进行了上诉,上诉请求为: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依法改判为:①被上诉人西宁童梦乐园承担因逾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 11,904,387.50 元,以及违反应收账款质押及监管约定的违约金 11,904,387.50 元;②被上诉人西宁新华联置业在被上诉人童梦乐园公司欠付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原审判决第五项为:上诉人就被上诉人西宁童梦乐园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被上诉人西宁童梦乐园欠付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确认上诉人对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项目的收费权和项下全部收益,在被上诉人西宁童梦乐园欠付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二、涉及诉讼结果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民事判决书》﹝(2023)湘民终 301 号﹞,湖南高院对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新华联”)与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龙区管委会”)就合同纠纷做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2023 年 8 月 15 日、2023 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2022-057、2023-091、2023-097 号公告。
(二)判决情况
1、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 02 民初 69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2、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 02 民初 6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3、株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收储款利息35,638,383.27 元、违约金 167,779.64 元;4、株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拆迁化工厂(2019年10月30日至2022年6月16日)违约金1,354,953.65元;5、驳回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 1,735,124.50 元,由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负担 1,500,000
元,由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负担 235,124.5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545,231.24 元,由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340,000 元,由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负担 205,231.24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15,095.4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1%。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诉讼进展案件,鉴于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上述诉讼所涉及的债务主债务人西宁童梦乐园已经从上市公司体系剥离并置入信托,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西宁中院一审判决对国开行青海省分行请求判令西宁新华联置业在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未予支持,因此对上市公司暂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诉讼结果案件,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民事上诉状》;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