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ST 新联 公告编号:2023-056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收到《民事起
诉状》,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华联”)起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一: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原告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三: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原告四: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原告五: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原告六: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一: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海南新华联于 2016 年 12 月与原告签署《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合
同》及《信贷资产转让协议》,原告向海南新华联发放贷款,贷款本金为人民币
5 亿元。由于海南新华联和原告就欠款偿还存在争议,原告起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海南新华联偿还欠款及相关费用,要求公司及新华联置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主要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海南新华联向六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47 亿元及相关费用;
2、依法判令六原告对海南新华联提供的抵押物及新华联置地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公司对海南新华联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1,944.8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62%。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及子公司也将积极与原告及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获得原告谅解、达成和解,同时将积极筹措还款资金,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