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23-015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涉及诉讼的情况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北分”)存在金融债务纠纷,华融北分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3)京 03执 384 号、385 号】,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执行标的金额分别为 23,917.55 万元、46,554.63 万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存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长城国兴依据法律文书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乌鲁木齐中院的《执行通知书》【(2023)新 01 执 90 号】,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执行标的金额为 43,500.28 万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上诉状》,公司下属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法院一审判决后,长沙铜官窑申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2023 年 2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2022-055、2023-009 号公告。
(二)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 01 民初 453 号《民事判决
书》第三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 30 万元;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诉讼相应受理费及上诉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6,447.3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43%。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法院尚未强制执行,暂未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诉讼进展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与债权人及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获得债权人谅解、达成和解,同时将积极筹措还款资金,力争妥善解决上述强制执行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