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21-047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新华联”)近日收到《民事起诉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公司子公司银川新华联及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银川新华联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信银行向银
川新华联发放 40,000 万元贷款,贷款到期日为 2028 年 2 月 4 日;还款方式为按
季等额本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公司就上述融资事项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银川新华联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就贷款合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分别以其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及部分应收账款提供抵押担保及质押担保。新华联置地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就贷款合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其所持有的银川新华联 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于银川新华联发生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本息等情形,中信银行银川分行依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宣布贷
款提前到期,要求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未付贷款本金、利息,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宣告中信银行银川分行与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立即到期。
2、依法判令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346,171,576.53 元,利息 5,598,288.24 元(暂计),合计 351,769,864.77 元,并按
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暂计日至上述本息全部偿清之日的利息。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判令被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45,876.44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6.94%。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及子公司也将积极与原告及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获得原告谅解、达成和解,同时将积极筹措还款资金,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宜。公司会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
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诉讼状》。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