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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新材: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3-23

海螺新材: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三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公司党组织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6]146 号《关于同意设立安徽红星宣纸股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2016K。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0,000 股,于 1996年 10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onch (Anhui) Energy Saving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New
Materi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港湾路 38 号,邮政编码 241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1,168,83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包括总经理
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利用社会资源,依靠科技进步,
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发挥规模优势,提高经济效益,成为世界一流的建材企业,为股东创造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宣纸集团。发起人以其经营性资产于 1996 年 9
月向公司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1,168,83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41,168,831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经股东大会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决议后,公司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
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各分公司、子公司相应成立党组织,隶属公司党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职数、职务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1、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

    2、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3、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4、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5、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6、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7、涉及职工群众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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