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18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18 日经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 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第 230
第 230 号文件批准,1996 年 9 月 24 号文件批准,1996 年 9 月 24 日首次向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二千五百万
二千五百万股,于 1996 年 10 月 22 股,于 1996 年 10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募集 交易所上市,成为募集设立的上市公
设立的上市公司。 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2 月 23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
日印发的《关于核准济南柴油机股份 印发的《关于核准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公司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行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批复》(证监许可 〔2016〕3156 (证监许可 〔2016〕3156 号),经重号),经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国石油 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 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等发
油集团”)等发行股份后,公司的总 行 股 份 后 ,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变 为
股本变为 9,030,056,485 股。公司控 9,030,056,485 股。根据 2019 年年度股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石油天然 东大会批准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气集团公司。 公 司 总 股 本 变 更 为 12,642,079,079
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第 六 条 公 司注 册资 本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9,030,056,485 元。 9,030,056,485 12,642,079,079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第二十 条 公 司股 份总 数为普 通股
9,030,056,485 股。 9,030,056,485 12,642,079,079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奖励给公司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式; 行。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二)要约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第(一)项、至第(三二)项规定的原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因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 会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收购的公司股份,应当不得超过公司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职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公司股份,应当不得超过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