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7 证券简称:中油资本 公告编号:2018-017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5 月 16 日(周三)上午 9:30 开始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
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15:00至2018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金亚光大厦 B 座 4 层会
议大厅
3. 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 副董事长、总经理蒋尚军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915,228,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84%。其中:
(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8,036,224,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942%。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79,003,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2%。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
2. 议案审议情况
( 1) 审议通过《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5,219,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04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5%;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2)审议通过《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5,219,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04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5%;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3)审议通过《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5,219,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2,047,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8,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4)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5,219,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04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5%;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5)审议通过《 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5,219,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04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5%;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6)审议通过《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5,219,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04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5%;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7)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5,219,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04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5%;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8)审议通过《 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预计2018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408,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4%;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408,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4%;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海峡能源产业基金管理(厦门)有限公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 9)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5,219,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04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5%;反对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 高怡敏、 辛斯多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
程》 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