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4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进一步维护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价值及股东权益,提振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对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六个月,延长至2019年10月26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除回购期限延长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延期后的股份回购实施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如本次回购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股份回购基本情况及回购进展
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18年10月26日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177)。
2018年11月27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股份回购,并
于次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9);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2日、2019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数量累计4,99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74%,其中最高成交价为5.6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94元/股,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25,973,819.98元(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具体说明
在公司原定回购期内,一方面由于定期报告窗口期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绿色生物基纤维素纤维项目投资以及公司其他资金安排计划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预计在原定回购期内,存在无法全部回购的可能。因此,根据2018年10月26日起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公司对股份回购实施期限进行延期,延长至2019年10月26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除回购期限延长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延期后的股份回购实施期限未超过一年。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努力推进完成相应回购事宜。
三、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10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授权的相关规定:“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本次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情形适用前述规定,因此,本次审议议案属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仅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延长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事项(以下简称“回购延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延期事项是结合公司回购实际情况及进度对股份回购期限进行的延期,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3、本次回购延期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回购延期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回购延期的议案。
五、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如本次回购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日